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建興即鑫利工程行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845 號5 樓,依民 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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