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集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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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本票正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
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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