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83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
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依據。
二、債務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
」變更登記表,經查上開債務人設立地址與債權人聲請狀所
載不一,請一併補正債務人正確設立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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