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甲○○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李阿國及李吳秀珠戶籍地址(花蓮市○○路34號)通知其
等二人拋棄繼承一事之證明(含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芬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