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侵附民字,104年度,1號
TYDM,104,重侵附民,1,2017072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被   告 林宗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9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既經本院以104 年度侵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 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 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 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 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