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翰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被 告 王喭竭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16977 號、104 年度偵字第19538 號、104 年度偵字
第225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六年八月八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 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 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 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 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 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 ,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後,原定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下午5 時宣判;因本案事實 及證據較為繁雜,事證判斷較為耗時費神,法律價值之判斷 點亦相對較多,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 複及當事人之奔波勞費,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 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