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071號
債 權 人 佳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債 務 人 周秀英即福可多企業社
6號3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台北縣 永和市」,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