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596號
債 權 人 挺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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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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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6年5月1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正「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 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②應補正釋明請求權 基礎並提出證據(請補正請求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依據)。」,該通知已於96年5月18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 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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