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92號
HLDM,96,訴,192,200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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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 3月1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健 河
                 法 官 吳 韻 馨                 法 官 李 世 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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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