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智簡字,104年度,28號
TYDM,104,桃智簡,28,2017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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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桃智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吟樺(原名簡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之姓名部分,應更正為「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 之告訴人姓名,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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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