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728號
TNDV,96,訴,728,200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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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   告 浩成農牧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蓬萊環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交還放置於被告公 司所在地之20個廢酸貯存桶及配電設備,而被告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係在高雄縣岡山鎮○○里○○○路1巷1之1號,依 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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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蓬萊環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成農牧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