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 告 浩成農牧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蓬萊環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交還放置於被告公 司所在地之20個廢酸貯存桶及配電設備,而被告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係在高雄縣岡山鎮○○里○○○路1巷1之1號,依 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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