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金惠即安狄兒精品名店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34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參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金惠即安狄兒精品名店、丙○○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黃金惠即安狄兒精品名店於民國93年7月19 日邀同被告丙○○向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被告黃金惠即安 狄兒精品名店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在本金新台幣 壹佰萬元整限額內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黃金惠即安狄 兒精品名店向原告借款壹佰萬元,共分60期,每期一個月, 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本行基準利率加4.66%計息(延 遲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另按原 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違約金加倍 計付)。惟被告黃金惠即安狄兒精品名店於民國95年11月19 日即未按期履行繳付,依約定書第五條之規定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新台幣伍拾 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應計利息暨違約金,被告丙○○既 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影本、借據 影本、約定書影本、貸放資料明細查詢單影本、放款交易利 息明細表影本、牌告利率變動紀錄表影本、授信撥貸登錄單 影本為證,被告黃金惠、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 查證據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
台幣533,324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8.34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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