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64號
TNDV,96,補,64,2007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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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
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柒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4,167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足參,惟按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2,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1件 在卷可稽,原告繳納14,167元,其中10,527元顯屬溢繳,爰 依前開規定裁定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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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