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方台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