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8年3月15日向第三人林幸 靜借用新臺幣3,005,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9年3月15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 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第三人林幸靜已於民國96年 4月20日將其債權連同擔保之抵押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影本6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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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9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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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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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 白河鎮 ○○○○段│ 42-12 │林│12,425.00 │0000000分之273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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