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124號
SCDA,106,交,124,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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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24號
原   告 郭茗玉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106年6月3日所為之竹監裁字第51-ZBA000
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 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
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狀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於書狀內簽章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
元,並補正簽章,並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及合於程式之起
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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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