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21號
TNDV,96,建,21,200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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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張炳輝即建輝企業社
            12弄
被   告 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4,87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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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