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5679號
TNDV,96,促,35679,200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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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679號
債 權 人 忠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95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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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