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679號
債 權 人 忠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95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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