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4357號
債 權 人 竟永成工程有限公司
之13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3
債 務 人 明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興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明興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48號6 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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