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878號
債 權 人 文化皇冠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 人於7日內①補債務人戶籍謄本②管理費102,080元之計算式 ,惟債權人所提之陳報狀中,並未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及管 理費計算式。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 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