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5號
TNDV,95,重訴,15,2007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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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塗能誼即塗能誼建築師事務所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
第十五號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016,11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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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