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6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錦澎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
186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858,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2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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