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861號
TNDV,95,訴,1861,2007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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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6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錦澎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
186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858,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2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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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澎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