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553號
TNDV,94,訴,553,20070612,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甲○○
            9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是作即祭祀公業王紹堂管理人間因本院
94年度訴字第55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78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