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甲○○
9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是作即祭祀公業王紹堂管理人間因本院
94年度訴字第55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78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