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孔桂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淳安
聲 請 人 鍾國陽
鍾旻芹
孔劉秀荊
共同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
分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
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貳萬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