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6年度,12號
SCDV,106,輔宣,12,2017073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家)
                106年度輔宣字第12號
聲請人  李增双 
相對人  李三郎 
關係人  李秋妹 
關係人  徐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輔宣字第12號輔助宣告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7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公開宣示,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徐佩鈴
  通 譯 饒致宇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宣示主文內容:
宣告李三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李增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 李增双
關係人 徐雲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少家法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楊蕙芬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法條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1項但書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附件:
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鑑定報告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