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6年度,8號
TNDM,96,自,8,2007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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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林嶔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 刑事自訴狀可稽,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又本院業於民國96年5月29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4 日以郵寄送達於自訴人,有本院前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 1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提起自訴之程序 於法顯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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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