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鄭金池
訴訟代理人 鄭嘉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榮棟間請求返還骨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