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
被上訴 人 陳勇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 0,410 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6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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