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35號
SCDV,106,補,735,201707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黃信一
原   告 慕福翔
原   告 沈秋容
原   告 陳秀華
原   告 張靜雯
原   告 楊智強
前列黃信一慕福翔沈秋容陳秀華張靜雯楊智強共同
兼訴訟代理 楊筱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
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