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黃信一
原 告 慕福翔
原 告 沈秋容
原 告 陳秀華
原 告 張靜雯
原 告 楊智強
前列黃信一、慕福翔、沈秋容、陳秀華、張靜雯、楊智強共同
兼訴訟代理 楊筱柔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
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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