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13號
SCDV,106,補,713,201707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葉佳妤張清英等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
    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