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7號
SCDV,106,補,707,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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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陳碧雪
原   告 楊志明
原   告 江吳愛雪
原   告 郭梨玲
前列陳碧雪楊志明江吳愛雪郭梨玲共同
兼訴訟代理 林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松妹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查報被告佔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佔用面積以測
量為準),並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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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