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95號
SCDV,106,補,695,201707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林昆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