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73號
SCDV,106,補,673,2017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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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柒仟玖佰參拾捌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
    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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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