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催字第三二二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二二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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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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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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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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