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821號
TPDV,96,重訴,821,200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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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壹
     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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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