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壹萬貳仟壹佰叁拾柒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已扣支付命令聲
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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