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曾聲請對被告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黃珮縈、沈明紳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伍萬柒仟柒佰
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零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捌萬玖仟貳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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