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劉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基、范鎮合、曲昊晅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