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59號
原 告 快達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龍寬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瑞捷國際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肆
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及命提出準備書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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