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皇泰數位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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