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6年度,59號
SCDV,106,竹簡,59,2017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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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59號
原   告 謝王英
訴訟代理人 林謝金蓮
被   告 許錦城
      黃許銀雪
      呂寶雲
      王榮聖
      王來好
      楊王寶玉
      陳清富
      陳華玉
      陳光暉
      陳華玲
      陳華雯
      陳國保
      陳華慶
      唐佐君
      唐曙
      唐可蘭
      唐普
      唐于盛
      王江林
      賴麗霜
      王怡雯
      王儀珠
      陳國秀
      王俊凱
      王嬿茜
      王儀榮
      許羅寶珠
      許俊龍
      許秀吟
      許秀鳳
      許秀娥
被   告 許文浩
訴訟代理人 謝豔敏
被   告 任王腰治
訴訟代理人 朱金雲
被   告 徐王月霞
訴訟代理人 徐炳泰
被   告 王明坤
訴訟代理人 任彥誠
被   告 王寬雄
訴訟代理人 張清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4至27可受分配金額記載「7,107 元」,應更正為「7,101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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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