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467號
TPDV,96,補,467,200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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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將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且未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未記載訴之聲明,惟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
     金額記載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又若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訴訟
     標的金額亦可得確認,則請原告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繳納本件裁判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記載,提出起訴狀或準備
     書狀並附證據,同時將所有書狀及證據以繕本或影本
     直接通知他造,回證送本院。
  (三)詳細敘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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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