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22巷63號4樓之5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市○○○路4段270號8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四段122巷63號4樓之5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北縣土城市○○路105號19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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