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840號
TPDV,96,繼,840,200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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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丙○○
      乙○○
      丁○○○
關 係 人 甲○○
      林玉屏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路○
  段86巷9號7樓)於民國96年4月6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戊○○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
  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戊○○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參照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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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