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彩文即財團法人新竹市東園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
金會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東園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市東園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蓋財團 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 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 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 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 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 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 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 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竹市東園國民小學 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2 月27日報 經新竹市政府核准,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茲因該財團法人 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屆106年6月2日會議決議作成如 附表所示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新、舊捐助及組織章程 、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名簿、新竹市 政府106年6月28日府教社字第1060095289號函、新竹市財團 法人設立許可證書、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東園國民小學教育 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第7條、第9條、第10 條、第13條部分,所為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
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 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惟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 條為設立 依據法規之刪減;第18條為會計年度及條文用語之變更修正 ,均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 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 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聲請核備後,再 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 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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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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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定│本財團法人依據「民法」暨教育│」於88年修正為「教育部主管教│
│名為「財團法人新竹市東園國│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竹市│準則」,又已於92年1 月16日以│
│下簡稱本會)。 │立東園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台參字第092005454 號函廢止。│
│ │」(以下簡稱本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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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依「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十一條,│
│職權如下: │權如左: │修訂董事會之職權。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 │
│ 法之制定。 │ 之制定。 │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定。 │ 。 │ │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六、董事之改選(聘)。 │ │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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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依照「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一年,連選得│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十條第│
│得連任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連任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每屆任期由│
│出缺者,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者不補,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一」年修改為「三」年。及依│
│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個月內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改選│照新竹市政府捐助章程範例第七│
│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條董事任期中如有出缺,補足至│
│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期交接,舊任董事屆期即自動解│原任期,以及任滿前一個月賦予│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交接。 │職。 │董事會召集會議之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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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條 │董事會既已依本組織章程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校│: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家長會│
│校長擔任。常務董事三至七人│長擔任。常務董事三至七人,由│長為「當然常務董事」之限制應│
│,由現任董事會互選之。 │現任董事會互選之。家長會長為│予解除,以利本會業務運作。 │
│ │當然常務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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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依照「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常務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十五條│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均由│規定,對於本會重大事項之決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董事長得│,以組織章程明文規定之。 │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召集臨時會議,並以董事長為主│ │
│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席,如董事長缺席,由常務董事│ │
│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互推一人為主席。 │ │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董事會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 │
│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 │
│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 │
│行召集之。 │數同意行之。 │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 │
│,如董事長缺席,由董事互推│ │ │
│一人為主席。 │ │ │
│董事會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 │
│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 │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 │ │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 │ │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 │ │
│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 │
│關准許後行之:一、章程變更│ │ │
│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 │ │
│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 │ │
│院為必要處分。二、不動產處│ │ │
│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三、董│ │ │
│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四│ │ │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 │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 │
│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 │ │
│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 │ │
│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 │ │
│。 │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 │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 │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 │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 │
│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 │
│如有第四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 │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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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依照「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配合學校之學年度,以每│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十九條│
│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項第一款:「會計年度之起│
│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八月底│迄日以曆年制為準。」,故循此│
│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條文修正本會之會計年度。並依│
│備: │請主管機關核備: │據新竹市政府捐助章程範例第十│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條,製訂董事會應每年度審核之│
│ 支決算。 │ 決算。 │工作報告項目。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 │
│ 支預算。 │ 預算。 │ │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贈人│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證影本│ │
│ 名冊及有關憑證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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