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7號
原 告 彭增田
被 告 彭增林
彭增業
彭增發
彭淳杏
彭胡玉妹
前五人共同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彭定芝
法定代理人 潘秋紅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字第76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就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查本件為分割被繼承人彭星求遺產之家事訴訟事件,惟被告 彭增林、彭增業、彭增發、彭淳杏業已對原告提起確認原告 與被繼承人彭星求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現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審理中,有起訴狀可憑,故本件原告是否係被繼承人 彭星求之繼承人,是否有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以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字第76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 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明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