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45521號
TPDV,96,票,45521,200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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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552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井升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每張本票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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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