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54號
SCDV,106,司聲,254,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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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楊順宏
相 對 人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世雄
○           號4樓
相 對 人 詹國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0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6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三期債票新臺幣 (下同)4,0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7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10 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准予變換,是聲請人提供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102年度甲類6期債票面額4,0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 院104年度存字第8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 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 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 ,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影本、 10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影本、104年度存字第800號 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為證, 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 第182號假扣押事件、10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變換提存物事 件、104年度存字第379、800號擔保提存事件、104年度取字 第750號取回提存物事件等卷宗查閱屬實,核與聲請人前開 所述相符。次查,聲請人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而 該同意書上之印文,以肉眼比對方式,核與相對人於新竹縣 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印鑑證 明、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印文相符,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



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則參諸上開規定,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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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