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2865號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啟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相對人係彭「啟」修或彭「啓」修。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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