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42131號
TPDV,96,票,42131,200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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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2131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二、釋明正確利息之請求。 (本票上未約定適用利率,且遲延利
  息亦無從計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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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